《统计执法检查与统计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处罚标准、法律依据及典型案例评析》 百科全书WWW.quanbook.Com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6年7月12日国家统计局修订) 第一部分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理解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和制定依据) 第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职责) 第四条 (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五条 (统计执法检查方针和原则) 第六条 (社会监督和设立举报中心)第二章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统计执法检查员 第七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 第八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统计执法检查员的条件) 第十条 (统计执法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 第十一条 (统计执法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管理、考核和奖惩) 第三章 统计执法检查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建立统计执法检查制度) 第十三条 (统计执法检查事项) 第十四条 (拟定检查计划) 第十五条 (统计执法检查告知) 第十六条 (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件) 第十七条 (统计执法检查职权) 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检查的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义务)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提交检查报告要求) 第四章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二十一条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机关) 第二十二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权限) 第二十三条 (移交统计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要求) 第二十五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六条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简易程序) 第二十七条 (统计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统计违法案件管辖) 第二十九条 (组织调查) 第三十条 (审批) 第三十一条 (审理终结处理)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告知)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听证) 第三十四条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的时限) 第五章 备案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 (统计违法案件上报) 第三十六条 (统计违法案件备案) 第三十七条 (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查处隋况定期统计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统计执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及其他责任人员违反统计执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违反统计执法检查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规定的解释权)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时间及旧规定废止) 第二部分 统计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处罚标准、法律依据 一、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二、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五、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六、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行为 七、在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行为 八、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行为 九、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行为 十、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一、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行为 十二、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行为 十三、违法进行涉外调查的行为 第三部分 统计违法典型案例 第四部分 统计执法检查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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